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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全农村法制尤需完善农村土地立法
来源:法制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03日作者:
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注法制三农问题权威人士解析


 

健全农村法制尤需完善农村土地立法


  在连续8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关注农村问题后,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九次毫无悬念地落户“三农”——2月2日,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,除对各项涉农工作进行部署外,还提出了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要求——健全农村法制。

  我国目前的农村法制建设情况怎样?如何健全农村法制?《法制日报》记者就这些问题,采访了“三农”问题专家。

  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,所以农村问题中最主要的是土地问题。在农村法制建设中,农村土地法律的完善尤为重要。”“三农”问题专家、中央党校教授张虎林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分析说。

  张虎林说,按照规定,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,但目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,还存在一些损害农民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。

  “目前,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而言,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,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。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高飞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对国有土地的征收,要求符合公共利益。但是,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,公共利益往往转变成了商业开发。

  高飞认为,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,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运用作出严格的限制。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,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乡镇企业、农村公益设施建设等。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,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,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很难考虑为公共利益,往往带有商业开发的性质。而且,农村集体土地如果用于建设,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,而这一要求在实施中还很欠缺。

  “另外,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,必然涉及补偿问题,而现在的征收补偿还存在不足之处。”高飞说,比如,补偿金是先交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,再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发给土地承包人,还是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,这一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,在各地的实施方法也不尽相同,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。

  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发放引发纠纷,其实还反映了目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法律问题——农村集体,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认定。

  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,目前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。”高飞说,此外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权利、义务?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有哪些权利、义务,农民的成员利益如何体现?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。

  据了解,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,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,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征收农民土地的条款进行修改。

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、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中央一号文件进行解读答问时说,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,对于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提出3件大事:其一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,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;其二是由农业部牵头,开始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;其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,提出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到征收农民土地条款的修改。

  “健全农村土地管理法制,还需要对一些配套政策进行完善。”张虎林说,比如,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还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;对于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,需要明确解决渠道等。

  对此,高飞也认为,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对健全农村法制有推动作用,“在解决‘三农’问题中进行财政支持,那么哪些方面需要支持?如何有效支持?这些问题都还有待明确”。